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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作者: 時(shí)間:街友2019-02-25 點擊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中笑

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國(guó)務院令

(第201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防止對(duì)民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幹擾,維護民用航空秩又吃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領話銀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動以及與民用航空近一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領域外從事(shì)民用航空活動的具有中華人民共都體和國(guó)國(guó)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條例;這答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締結或者參加的國(guó)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朋坐除外。

第三條 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員業、分工負責的原則。

民用航空公安機關(以下簡稱民航公安機關)負責對(du亮海ì)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統一管理商通、檢查和監督。

第四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與民用要子航空單位應當密切配合,共同維護民用航空低年安全。

第五條 旅客、貨物托運人和收貨人以及其他進(jì靜南n)入機場的人員,應當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六條 民用機場經(jīng)營人和民用航空器經(jīng)營人應業影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方案,并報國(guó)務院民用航空主管身文部門備案;

(二)嚴格實行有關民用航空安全保衛的措施;

(三)定期進(jìn)行民用航空安現街全保衛訓練,及時(shí)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通航哥靜的外國(guó)民用航空企業,應當向(xiàng)國(guó)務院民用航空也生主管部門報送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方文懂案。

第七條 公民有權向(xiàng)民航公安機關舉報預謀劫持、破壞民用航空器或會通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爲。

第八條 對(duì)維護民用航空安全做朋好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時說人民政府或者國(guó)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民用機場的安全保衛

第九條 民用機場(包括軍民合同男見機場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應當符合國(guó)生得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關于民用機場安全保衛設船民施建設的規定。

第十條 民用機場開(kāi)放使用,應當具備下列安全保腦新衛條件:

(一)設有機場控制區并配備專職警衛人員;

(二)設有符合标準的防護圍欄和巡邏通道(我外dào);

(三)設有安全保衛機構并配備相應的人員和裝備;

(四)設有安全檢查機構并配備與機場運輸量相适應的人員和檢查設備;

(五)設有專職消防組織并按照機場消防等級配備人員和習用設備;

(六)訂有應急處置方案并配備必要的站家應急援救設備。

第十一條 機場控制區應當根據安動術全保衛的需要,劃定爲候機隔離區匠哥、行李分檢裝卸區、航空器活動區和維修下森區、貨物存放區等,并分别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明顯标志。

第十二條 機場控制區應當有嚴密的安全爸窗保衛措施,實行封閉式分區管理。具體管理雜相辦法由國(guó)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人員與車輛進(jìn)入又劇機場控制區,必須佩帶機場控制區通行證并接受警衛人員的檢查費遠。

機場控制區通行證,由民航公安機關按拍麗照國(guó)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林現定制發(fā)和管理。

第十四條 在航空器活動區和維修區内的人員、車輛必須按照規定路線行進(j樂水ìn),車輛、設備必須在指定位置停放,一切人員、車輛草厭必須避讓航空器。

第十五條 停放在機場的民用航空器必須有專人警衛;各有關部鐵間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航空器警衛交接制度。

第十六條 機場内禁止下列行爲:

(一)攀(鑽)越、損毀機場防護圍欄及其他安是器全防護設施;

(二)在機場控制區内狩獵、放牧、晾曬谷物、也大教練駕駛車輛;

(三)無機場控制區通行證進(j筆知ìn)入機場控制區;

(四)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dào)、滑行國男道(dào);

(五)強行登、占航空器;

(六)謊報險情,制造混亂;

(七)擾亂機場秩序的其他行爲。

第三章 民用航空營運的安全保衛

第十七條 承運人及其代理人出售客票,必黑算須符合國(guó)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藍花對(duì)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售予客著水票。

第十八條 承運人辦理承運手續時(shí),必須核對(duì)乘機人和行草輛李。

第十九條 旅客登機時(shí),承運人必須核對(duì)旅客人數。

對(duì)已經(jīng)辦理登機手續而未登機的旅客匠呢的行李,不得裝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

旅客在航空器飛行中途中止旅行時(s近南hí),必須將(jiāng)其行李卸下。

第二十條 承運人對(duì)承運的行李、貨物,在地面(miàn)存儲和運嗎外輸期間,必須有專人監管。

第二十一條 配制、裝載供應品的單位對(匠輛duì)裝入航空器的供應品,必須保證其安全性照個。

第二十二條 航空器在飛行中的安全保衛工作由機長(cháng)統媽中一負責。

航空安全員在機長(cháng)領導下,承擔安全保妹子衛的具體工作。

機長(cháng)、航空安全員和機組其他成(ché頻煙ng)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保護民木微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财産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 機長(cháng)在執行職務時(shí),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在航空器起(qǐ)飛前,發(fā)現黑大有關方面(miàn)對(duì)航空器未采取本條例規定的安全措施的,子會拒絕起(qǐ)飛;

(二)在航空器飛行中,對(duì)擾亂航空器内秩序,店水幹擾機組人員正常工作而不聽勸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窗商施;

(三)在航空器飛行中,對(duì)劫持、破海行壞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爲,采取必要體土的措施;

(四)在航空器飛行中遇到特殊情況時(shí),對(duì)航有哥空器的處置作最後(hòu)決定。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下列擾亂民用航空營運秩序的行爲:

(一)倒賣購票證件、客票和航空運輸放機企業的有效訂座憑證;

(二)冒用他人身份證件購票、登機;

(三)利用客票交運或者捎帶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四)將(jiāng)未經(jīng)安全見她檢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裝入航空器。

第二十五條 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爲:

(一)在禁煙區吸煙;

(二)搶占座位、行李艙(架);

(三)打架、酗酒、尋釁滋事(shì);

(四)盜竊、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麗學救生物品和設備;

(五)危及飛行安全和擾亂航空器内雨你秩序的其他行爲。

第四章 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條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員及其攜帶從外的行李物品,必須接受安全檢查;但是,國(guó)務院規定免檢的除外。

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不準登機,損失自行承擔。

第二十七條 安全檢查人員應當查驗旅客客票、身份證件和登機看開牌,使用儀器或者手工對(duì)旅見西客及其行李物品進(jìn)行安全檢查,必要時(shí)可以從匠工嚴檢查。

已經(jīng)安全檢查的旅客應當在候機隔離區等待登機。男間

第二十八條 進(jìn)入候機隔離區的工作人員(包括機組人員)及能機其攜帶的物品,應當接受安全檢查。

接送旅客的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進(jì窗睡n)入候機隔離區。

第二十九條 外交郵袋免予安全檢查。外交信使及其随身攜帶的有其他物品應當接受年照安全檢查;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締結或者參加的國(guó)做睡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空運的貨物必須經(jīng)過(guò)安全檢查或者聽妹對(duì)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貨物托運人不得僞報品名托運或者了也在貨物中夾帶危險物品。

第三十一條 航空郵件必須經(jīng)過(guò)安全檢查。發(fā)現可疑中視郵件時(shí),安全檢查部門應事日當會(huì)同郵政部門開(kāi)包查驗處理。

第三十二條 除國(guó)務院另有規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南理随身攜帶或者交運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軍械、警械;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物品;

(四)國(guó)家規定的其他禁運物品。

第三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書金的物品,旅客不得随身攜帶,但是可以作爲行李交運或者按開訊照國(guó)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由機組人員帶到少見目的地後(hòu)交還(hái)。

對(duì)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用品實行自拿限量攜帶。限量攜帶的物品及其數量,由國(guó)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照呢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或者有本條例第十六條、歌和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二十五條所列行爲的,由民航公安服都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由民航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影畫

(一)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列行爲的,可以處以警告或者雪冷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列行爲的,可雪呢以處以警告、沒(méi)收非法所得或者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時議十二條的規定,尚未構成(chéng)犯罪的,可以處以5門少000元以下罰款、沒(méi)收或者扣留非法攜帶的物品。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信校可以對(duì)有關單位處以警告、停業整頓或者5聽東萬元以下的罰款;民航公安機關可以對(duì)直接責員數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罰款:什和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造成(ch筆拿éng)航空器失控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出售客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承運人辦理承運手續時(拍暗shí),不核對(duì)乘機人和行李的遠睡;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業大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不這的規定,對(duì)收運、裝入航空器的物品市答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構成(chéng)犯罪的,依購熱法追究刑事(shì)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章的規定予以處罰外,給單位或者個人也站造成(chéng)财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日村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機場控制區”,是指根據安全需要在機場内劃定的進(jìn)出受計呢到限制的區域。

“候機隔離區”,是指根據安全需要上器在候機樓(室)内劃定的供已經(jīng)安全檢查的出港旅客懂睡等待登機的區域及登機通道(dào)、擺渡車。

“航空器活動區”,是指機場内用于航空器起(湖們qǐ)飛、著(zhe)陸以及與此有關的地面(miàn)活動區域,包括跑道(dà生用o)、滑行道(dào)、聯絡道(d身數ào)、客機坪。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qǐ)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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